學院的資産設備是集體财産,是學院進行教育、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物質基礎和必備條件。為了加強資産設備管理,防止資産流失,保障學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學院資産設備管理堅持科學規範、責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優先的原則,對資産設備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二、學院辦公室對全院資産設備實施統一調配、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資産設備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包括:
㈠做好學院資産設備的清查、維護和統計工作,建立有關資産設備明細賬薄和資産設備使用卡片;
㈡監督、檢查資産設備的管理、維護和使用情況;
㈢協助做好資産設備購建計劃的可行性論證,辦理資産設備增加、調劑、處置及對外出租、出借等手續;
㈣組織進行資産設備報廢、報損的技術鑒定,提出處理建議。
三、使用的部門負責對其占有、使用的資産設備進行日常管理,部門(系、室)負責人要承擔起直接管理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㈠ 根據學院資産設備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門資産設備使用與管理辦法;
㈡申報資産設備購置計劃,參與其可行性論證并負責驗收;
㈢妥善保管、使用和維護資産設備;
㈣提出本部門的資産設備處置的意見或建議。
四、學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級補助、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種基金,購置、建設的資産設備,以及通過捐贈、調撥等形式取得的資産設備,都要納入資産設備管理範圍内。
五、學院根據事業發展規劃和經費預算,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研究編制年度資産設備購置計劃,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确定審批權限和程序,杜絕重複、盲目購置。
六、學院嚴格執行學校物資采購計劃和規定;各部門需要增添資産設備,必須提交書面申請,價值1000元以下的由學院分管領導和财務“一支筆”審批,超過1000元的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
七、建立健全資産設備保管和維護制度。各占有、使用部門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塵、防鏽、防蛀等工作。
八、對資産設備的檢修工作應做到及時、經常。對貴重儀器設備要定期監測、校驗,确保性能完好,防止事故發生,确保使用安全。
九、對貴重及易發安全事故的儀器設備,要制定具體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技術指導和安全工作,并應經常對使用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十、購置資産設備、物品的各類相關文件資料,應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十一、學院資産設備一般不得對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應報請學院分管領導審批。收回出租、出借的資産設備時,應認真勘驗。出租、出借資産設備取得的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學院,按有關規定統一管理使用。
十二、建立資産設備使用情況定期檢查和考核制度,對長期閑置、利用率低下的資産設備應及時進行合理調配,提高利用率。
十三、學院内部移交資産設備應符合如下規定:
㈠ 機構、部門調整時,由學院分管領導會同學院辦公室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财産清查,并辦理交接手續;
㈡ 資産設備管理人員崗位變動時,應在學院分管領導和院辦主任的指導、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
㈢ 資産設備使用人員調離學院或退休,須交清所用資産設備。
十四、學院建立資産設備清查制度。每學年末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并根據需要不定期地進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資産設備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做出處理。
十五、處置資産設備(指學院對各類資産設備進行産權轉移或注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投資、報廢、報損等)要符合以下程序:
㈠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資産設備處置申請單;
㈡學院辦公室組織進行技術鑒定;
㈢學院分管領導簽署意見;
㈣資産設備價值在規定标準以上的,上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根據批複處置資産設備。
十六、建立和完善資産設備損失賠償制度。對人為造成資産設備損壞、丢失的直接責任人,應追究其相關責任,并對其所在部門負責人追究連帶管理責任。
十七、明細賬薄應按品種設置賬戶,按類設置彙總賬頁,反映各種各類資産設備的數量和金額。資産設備卡片要登記名稱、規格、型号和财産編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員簽字承擔保管責任。
十八、資産設備增加、處置,由使用部門如實填寫相關憑單,經使用部門負責人、學院辦公室、學院分管領導簽章,作為記賬依據,分别登入有關賬薄。各種賬薄和憑單應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塗改。
十九、資産設備内部調劑使用,需由調出部門開具調撥單,經調出、調入部門負責人和學院資産設備管理人員簽章,經學院分管領導批準作為記賬依據,登入有關賬薄。
二十、資産設備使用人員發生變動,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變更資産設備卡片記錄。資産設備管理人員應定期核對賬、卡、物,保證賬賬、賬卡、賬物相符。
二十一、部門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産設備管理人員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和程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㈠ 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資産設備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的;
㈡ 對所管轄或保管使用的資産設備造成嚴重損失不報告,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㈢ 擅自處置資産設備,不辦理有關手續的;
㈣ 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義侵占資産設備的;
㈤其它按法規應予追究的。
二十二、本辦法經2007年10月15日學院院務會議讨論、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10月16日起執行,由學院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辦法若與國家及學校的有關辦法相抵觸的,應按國家和學校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