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1)校級學生藝術團體包含校藝術團(其中藝術團有:歌隊、舞隊、司儀隊、禮儀隊、話劇隊、模特隊、器樂隊)、管樂團、合唱團及其策劃外聯部;
(2)預約單位須在所申請第一次協助前十五天遞交預約單到團委指導教師處審批,如遇特殊情況由團委分管領導審批;
(3)經批準後,校級學生藝術團體成員方可提供協助;
(4)藝術團體成員在校外演出未經校團委同意的,不得使用我校藝術團體名義;
(5)在申請未獲批準情況下,擅自使用校級藝術團體人員的單位或團體,一經發現,将取消申請單位或團體的三次協助申請,并将給予參演人員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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